企业对试用期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7-19 15:42) 点击:249 |
企业对试用期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一)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 按 照劳办发[1995]1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 复函》规定,对试用期不符合录 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企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 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便丧失了利用试用期保护劳动权益的权利。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应出资培训 按 照劳办发[1995]264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 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若企业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 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一旦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得到退还,企业将会权益受损。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抵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精神病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按 照劳办力字[19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和劳办发[1994]21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 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患精神病,在试用期内发现,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试用期,应当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 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提前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文章已同步到:
|